为适应我校科研工作跨越式发展的需要,使我校科研机构的设立及设立后的运行管理更趋科学化、规范化,更加有效地发挥科研机构的作用,根据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科研机构的界定
本办法中的科研机构系指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设置的独立和非独立性的研究中心、工程技术或检测中心、研究所(室)。按照隶属关系,可分为校级和院系级两类。
二、科研机构设立的条件
(一)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
设立校级科研机构,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我校的发展需要进行设立前论证,以明确设立的目的、运行机制和发展目标,通过论证使研究机构设立后能够在团队结构、实验室建设、科研成果产出等方面代表我校相关学科领域最高的科研水平和最强的竞争实力。
(二)院系级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
1.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且符合我校学科建设发展的要求。
2.有学术水平较高、勇于开拓创新、善于团结同志的学术带头人以及结构合理、互补性较强的科研团队。有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以上专业职务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担任机构负责人,同时有一定数量(不少于4人)的业务骨干组成的稳定的科研团队。
3.在本研究领域取得了较丰富的科研成果,且学术水平较高;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取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4.有较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承担了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行业的横向研究项目;自然科学类研究机构年人均科研经费需达到2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的研究机构年人均科研经费需达到0.5万元以上。
5.具有基本的实验设备、检验设备和办公条件。
三、科研机构设立前的论证
(一)校级科研机构设立前的论证程序
校级科研机构,由相关院系或部门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由科技处组织论证,论证方案经主管院长同意并通过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评议后,按学校机构设置的程序进行审批。
(二)院系级科研机构设立前的论证程序
申请设立院系级科研机构,需经相关院系研究同意并向科技处提交论证方案,具体程序如下:
(1)由有关院系单独或联合(跨学科的科研机构)向科技处提交书面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拟创办研究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研究机构名称、所属学科、涵盖学科、挂靠部门等);创办研究机构的意义、目标和工作计划;目前已具备的条件(包括研究经费情况、研究条件等)、研究机构负责人简介和主要成员名单(包括所学历、学位、职称及所属学科、主要研究方向和近期主要成果);研究机构章程等。
(2)经科技处初审合格后,由科技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根据论证意见,主管院长确定是否进入机构审批程序。
四、科研机构的运行管理和评估办法
(1)由上级部门或学校批准的校级科研机构,实行科研机构主任(所长)负责制,由学校直接负责日常的运行管理,各研究机构按照其章程和工作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2)院系级科研机构,在科技处的指导下,由所挂靠的院系负责日程的运行管理。
(3)各科研机构必须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制订可考核的长期研究规划与年度科研计划。学校对科研机构实行任期科研目标责任制,对其运行情况按期满评估与年度评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等级评价。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研究机构将限期整改,如在整改期内仍达不到“合格”要求者,则予以撤销。
(4)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应积极参与教学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将最新科研成果融入到教学内容中,提高教学质量。
(5)为了促进科技工作的不断发展,学校将对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在政策上给予积极支持。
(6)凡是新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给予一年试运行时间。在试运行期内,学校只进行业务检查并给予相关建议,但不进行等级评价。
(7)科研机构的设立以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的正式批文为准。凡擅自挂科研机构牌子并对外活动且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办法于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