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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收回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

来源:    编辑:董燕   时间:2018-10-19   浏览:

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于2019年开展对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收回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回范围

1.2015年度结题项目是指资助期限届满日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且2016年度准予结题的项目。

2.收回资金范围是指截至2018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的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2014年及以前年度结题项目不在此次收回范围)。

二、工作要求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清理收回结余资金的直接责任,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时、真实、准确、全面报送数据,及时足额上缴结余。

三、工作步骤

1.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确认实际支出,厘清结余资金情况。

2.2019年1月1日-8日,各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填报“2015年度结题项目应退结余资金情况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应退结余情况表”),报送一份纸质版(需加盖财务处公章)至科技处,电子版发送至OA。

3.4月初,我校将根据“应退结余情况表”把应退结余资金足额退回至自然科学基金委。

四、其他事项

1.合作研究单位结余资金的退回,原则上由合作研究单位自行上缴。项目负责人有责任进行催缴。

2.延期项目以批准延期的截止日期作为资助期限届满日。

3.“应退结余数”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应付未付、暂付款、预付款等情况。

4.我校将严格按照上报的“应退结余数”退回结余资金,各项目负责人上报的数据应真实准确。对于多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予返还;未上报、上报不及时、上报不准确、清缴金额不足等情况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视情况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联系人:董燕 李渊

联系电话:6997577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咨询电话

财务局经费管理处:010-62327225/9112/6760

信息中心:010-62317474



附件:应退结余情况表及说明



                                                                      科技处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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