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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收回2016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

来源:    编辑:董燕   时间:2019-11-15   浏览:

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和《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科金发财〔2018〕88号)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于2020年开展对2016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收回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回范围

1.2016年度结题项目是指资助期限届满日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且在2017年度办理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2.结余资金是指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的2016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

3.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年度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不在此次收回范围。

二、工作要求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清理收回结余资金的直接责任。各项目负责人应尽可能及时、合法合规使用完国拨经费,以免对学校财务造成损失和影响;对于规定时间内仍未使用完的经费,应按照要求按时、真实、准确、全面报送数据,及时足额上缴结余。

三、工作步骤

1.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确认实际支出,厘清结余资金情况。

2.2020年1月1日-8日,各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填报“2016年度结题项目应退结余资金情况表”(以下简称“应退结余情况表”),同时报送一份纸质版(需加盖财务处公章)至科技处,电子版发送至工作邮件。

3.4月初,我校将根据“应退结余情况表”把应退结余资金足额退回至自然科学基金委。

四、其他事项

1.合作研究单位结余资金的退回,原则上由合作研究单位自行上缴。项目依托单位有责任进行催缴。

2.合作研究单位不是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先将结余资金退还给项目依托单位,由项目依托单位合并申报并上缴。

3.延期项目以批准延期的截止日期作为资助期限届满日。

4.“应退结余资金数”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应付未付、暂付款、预付款等情况。

5.我校将严格按照上报的“应退结余数”退回结余资金,各项目负责人上报的数据应真实准确。对于多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予返还;未上报、上报不及时、上报不准确、清缴金额不足等情况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视情况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6.咨询电话

我校财务处会计核算科:62506664

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010-62327229/7225/9112/6760

基金委信息中心:010-62317474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董燕 王铮

联系电话:69975779

附件:应退结余情况表



                                                                                                     科技处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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