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简称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评议等)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照基础性研究的特点,共同做好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管理。
1.科学基金委员会是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其科学部负责检查项目的实施、完成情况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审批有关重要事项;综合计划局(简称计划局)负责根据各类有关办法的规定对计划、财务、成果、信息等进行综合管理。
2.受资助单位应将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以保证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研究队伍的稳定、条件落实、计划实施、财务管理和结题评议。受资助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并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管理细则,报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备案。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
第三条
本办法是管理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依据,科学基金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均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计划实施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批准通知后,需根据批准通知规定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签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责任书》(简称《责任书》),并按批准通知中的修改意见对原研究方案进行修改(如无修改意见,按原研究方案执行、检查),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一式一份)审查,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自动放弃处理,由对口学科负责人提出,经科学部主任签署意见后送计划局办理撤销手续。
科学部如对原研究方案的修改说明有不同意见,应于一个半月内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第五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项目组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对口科学部审批。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完成项目研究的,按第十六条办理。
第六条
受资助单位必须保证项目资助期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送对口科学部审批,送计划局复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1.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如调入单位具备保证基金资助项目计划实施的条件,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将项目转调入单位执行,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对口科学部审批。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负责人可在原所在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由原所在单位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报对口科学部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申请书简表所列内容等材料)。如无合适的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2.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所在单位及对口科学部备案;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单位在三个月内专报对口科学部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申请书简表所列内容等材料)。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3.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报所在单位和对口科学部备案;超过一年的,所在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专报对口科学部办理中止手续;
4、为保证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退出。如因调离原所在单位确需退出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对口科学部审批。
第七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所在单位和对口学科主任可建议予以终止、撤销,经对口科学部主任审批后送计划局复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统一报送对口科学部一份。地区科学基金及联合资助项目,同时报送匹配经费的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受资助单位每年须对本单位的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简称《管理报告》),于次年受理面上项目申请期同时报送计划局一份。《管理报告》的按时报送和填写质量是科学基金委员会评价受资助单位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状况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对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或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经费,各科学部于3月15日前将缓拨经费项目清单统一送计划局办理有关手续。项目负责人于3月底前按规定纠正、补报的,下半年补拨经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纠正、补报的,按项目撤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资助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分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受资助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简称《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科学基金委员会定期审计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受资助单位应主动配合、协助科学基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十三条
中止、撤销的项目,科学基金委员会停止拨款。对口科学部负责通知所在单位将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科学基金委员会,不得挪作他用。退还的已拨经费余额连同该项目的待拨经费计入科学部次年面上项目经费指标。
第十四条
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决算表》,报所在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审计。所在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据此汇总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决算汇总表》,报送计划局存档备查。
第四章 结题与评议
第十五条
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结题简表、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著目录等(一式两份)和项目代表性论著(一式一份),并由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全部结题项目的结题简表,按统一规定录入软盘,连同《总结报告》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决算汇总表》,于次年受理面上项目申请期同时统一报送计划局。对地区科学基金及联合资助项目的《总结报告》,应同时报送匹配经费部门。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并报送《总结报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进展报告》,并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期限(以年计,限两年),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对口学科核准后生效。
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十七条
中止计划实施、撤销的项目,凡已有经费支出的,也须按第十五条规定的结题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各对口学科对资助项目的《总结报告》提出验收意见,作为评审新项目的依据之一。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结果或未撰写一篇论文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自实际结题年起两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由对口 学科负责人提出建议,经科学部审批后送计划局备案。
对涉及上述情况及申请者有项目中止、撤销等记录的申请项目,在送学科评审组审议时,必须附上其《总结报告》及有关材料,经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数赞成方予通过。对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科学部可建议学科评审组优先资助。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按规定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
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评价和登记等的管理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结束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有关项目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成果鉴定及推广效益情况报送对口学科,对口学科将其作为《总结报告》的补充材料归档。面上项目的归档工作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受资助项目发表论文和引用总体情况进行检索,定期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受资助单位的报送、报批事项,受资助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挂号邮件报送。对报批事项,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必须在收到报告后两个月内办理委内有关手续并予以批复,批复后生效。期限以邮戳为据。
第二十三条
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获得的应用成果,有关部门、受资助单位、项目组成员应大力推广,促其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对人员及项目实施重要变动情况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科学基金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暂停受理项目负责人或单位的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2年10月13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