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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管理办法

来源:    编辑:董燕   时间:2017-09-2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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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以下简称“杰出人才”)是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杰出人才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精神,结合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科协《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2011-2020)实施方案》(豫科201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杰出人才以选拔、培养和引进科技领军人才为目标,通过对在豫工作的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人才的支持,形成一支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思想道德素质过硬、学术技术水平领先、被业内广泛认可的科技领军人才队伍,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打造中西部地区科技创新高地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条杰出人才资助在豫工作的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和制约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以及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问题。

第四条杰出人才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五条设立杰出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相关领域的中原学者、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和有造诣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杰出人才评审工作。

第六条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

第七条杰出人才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新性科技成果,并对学科发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河南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在河南省内有固定工作单位;省外人员与河南省内的聘用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合同期覆盖项目执行期限,年度工作任务明确。

(四)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申请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杰出人才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当年1231日未满57周岁;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五年以上(证件签发日期到受理申请当年1231日满五年);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五名主要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4.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优势特色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5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万人计划”和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河南省优秀专家,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青年获得者等;

6.已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绩。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九条杰出人才重点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开发的优秀科技人才。

第十条杰出人才每年评审一次,受理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和申报方式认真填报《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申请书》、《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以及有关附件等材料,通过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和推荐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评委会的职责是:

(一)评审计划资助的人选;

(二)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议;

(三)研究计划资助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专业组设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

专业组的职责是:

(一)评审并向评委会推荐资助候选人;

(二)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专业组评审、评委会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通过者,根据其承担项目、获得成果、发表论文、授权专利等科研业绩已知情况,提出申请人初步排序意见。在形式审查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不通过: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要求填报申请书;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过同类人才项目资助者。

第十七条专业组评审。对申请者科研业绩已知情况和拟开展的项目水平两个方面进行评审。科研业绩已知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初步排序意见,专业组进行审核;拟开展的项目水平由专业组提出意见。专业组综合申请者上述两方面的情况,确定申请者的综合排序,向评委会推荐参加答辩的候选人。专业组评审结果汇总后,填写推荐意见表,组长及成员签名。

第十八条评委会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专业组推荐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实行会议评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委会评审时,候选人需到会答辩。候选人未按时到会答辩的,视为主动放弃评审。评委会在认真听取候选人答辩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到会专家同意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获资助者人选。如确定的获资助者人选少于年度计划资助人数,则不再进行增补;如末位票数出现并列且超出年度计划资助人数,则对并列者再进行投票,直至选出符合数量要求的获得者。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杰出人才实行公示制度。评委会的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杰出人才获资助者名单。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对杰出人才获得者,给予相应的项目经费资助,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获资助项目的过程管理及经费使用,按省级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获资助者所在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获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进行中期评估,获资助者应按要求认真填报《中期评估报告》,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终止实施”三类。

第二十三条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验收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研究成果以及获科技奖励、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严重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计划任务的总体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四)超过计划任务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验收组提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的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批复。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获资助者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文件资料后,可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未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改进或补充材料,视为不通过验收。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和不通过的项目,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项目承担者今后三年内申报资格, 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获资助者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由于某些原因无法按原计划完成,需对进度或任务进行调整时,由获资助者如实填写《申请调整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五条杰出人才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调离本科研岗位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获资助者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中止资助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核准后中止资助,并向领导小组通报。

二十六条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或触犯刑律,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撤销其资助,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获资助者必须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1818日发布的《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豫科2011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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